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实施工作,不断完善综合货运枢纽体系、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编制
城市(群)应按照《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编制提纲》(附件1)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立足于产业链供应链保通保畅,聚焦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重要节点建设,联网补网强链,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合理选择综合货运枢纽类型进行编制。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现状及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保障等。多个城市联合编制实施方案时,应突出说明城市间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协同互补、共建共享共用以及跨区域一体化运行等情况。
实施方案提出的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运营机制一体化等目标任务要体现示范性、先进性、适用性,相关技术要求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技术指引(暂行)》(附件2)。
实施方案应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根据发展实际和需求,做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按照轻重缓急、突出目标导向,在城市间(如涉及多个城市)、项目间科学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申报程序
(一)城市(群)申请。城市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实施方案。该项政策实施第一年,应于7月底前报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实施方案,其他相关事项依此办理)
以城市群形式申请,应自行确定牵头城市,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跨省份联合申请,应同时向各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群中的城市应为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且通过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连接。鼓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城市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
组合型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应由各城市联合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枢纽名称中排序第一位的为牵头城市。跨省份联合申请,应同时向各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群申报形式包括省内2个(含)以上城市的组合或跨省2个(含)以上城市的组合,申报城市应符合《通知》明确的支持范围。
(二)省级申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城市(群)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申报函(模板)》(附件3)有关要求形成申报函,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跨省份联合申报,应由一个省份牵头。政策实施第一年,原则上应于7月底前完成申报。计划单列市与省内其他城市联合的,应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各省份每年度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城市和1个省内城市群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视为1个城市,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不占本省推荐名额,跨省联合申报(每年限1个城市群)不占相关省份推荐名额。纳入支持的城市不能重复申报。组合型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以《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专栏1明确的为准)视为1个城市,1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城市联合兵团申报的视为1个城市。
各省份应按时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申请函及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各5份和电子版各1份(光盘刻录)。
三、初步审核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先就城市(群)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和初步打分(满分20分)。打分项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实施方案评分表》(附件4)。
跨省份联合申请,应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其他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省级合规性审核和初步打分进行复核。
四、专家评审
(一)方案评审。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专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实施方案提出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交通运输部将于每年3月底前(政策实施的第一年为8月底前)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评审重点包括地方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保障以及现场答辩情况(可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等方面。
(二)投资额审核。评审专家主要依据重点项目清单审核投资额,提出城市(群)奖补资金额度建议。投资额审核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不满足要求的物流园区建设。其他高等级公路、铁路主干线、航空机场等通道干线及基础设施建设,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货物尾程配送、邮政快递末端配送等物流微循环建设相关项目,目前已有资金支持渠道的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不作为审核投资额的内容。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不纳入审核投资额,这类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审核的投资额应是重点项目清单在实施期内的新增投资额。
五、评审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在统筹考虑区域分布、类型平衡等因素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提出建议纳入年度支持的城市(群)名单,在两部门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共同发布。
交通运输部将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反馈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抄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支持范围的城市(群),应在交通运输部提出修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经各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备,同步通过车辆购置税资金现有考核数据支撑系统(简称系统)报送。
各城市应在年度支持的城市(群)名单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各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实施方案主体内容(原则上控制在800字左右)。
六、绩效评价
(一)省级评价。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评价,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涉及多个城市的,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其他城市所在地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一张绩效评价表,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评价包括组织保障、资金管理、运输能力、运输服务、运营机制、综合效率、综合效益等内容,对于投资完成额要加强重点跟踪,由城市提供项目批复文件、采购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评价内容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绩效评价表(省级)》(附件5)。
(二)部级评价。在省级评价基础上开展部级评价,对项目建设情况、投资进度、吸引带动社会投资等指标进行横向对比,形成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视情况通过抽查等方式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重点绩效评价注重突出城市(群)间的横向比较(区分东、中、西部),具体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绩效评价表(部级)》(附件6)。实施期内对支持的城市(群)实现重点绩效评价全覆盖。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的城市(群),当年以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为准。
绩效评价表填报要求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绩效评价表填报说明》(附件7)。
(三)评价结果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其中,A档城市数量不超过B档(含)以上城市数量的45%。涉及多个城市的,按照报备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相应安排奖励资金。
七、评价结果应用
财政部根据发布的年度支持城市(群)名单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结合财力情况,采取“奖补结合”方式安排资金。实施期第一年按每个城市5亿元的统一标准予以补助(城市群补助总额按10亿元上限控制),用于启动相关工作,后续年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
原则上实施期内进行三次年度绩效评价,每年对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年度奖励资金预算下达的依据。原则上第一次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3年应安排资金的1/3,第二次、第三次奖励资金之和不超过应安排资金的1/3。对于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群),可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视情提前拨付剩余资金。
八、实施保障
(一)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单位及相关省份建立部省工作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或采取书面形式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级有关部门和申报城市(群)应建立工作领导机制,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政策予以支持,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资金管理。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各方面资金政策,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明确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等,规范资金用途与拨付流程等,保障合法合规高效利用奖补资金。
(三)运行监控。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利用系统对支持的城市(群)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线上动态跟踪、穿透监管,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绩效管理、资金管理、政府采购、进度管理、验收管理等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相关部门视情况组织专家指导、督促整改或改进。同时,每季度通过书面形式和系统分别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工作考核指标完成进展、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每年通过书面形式和系统分别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不少于5篇高质量专报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的材料应包含纸质盖章件扫描版。
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010-65293473、010-65293196;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1965354。
附件:
1.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技术指引(暂行)
3.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申报函(模板)
4.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实施方案评分表
5.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绩效评价表(省级)
6.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绩效评价表(部级)
7.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绩效评价表填报说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7月15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办公厅、综合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部内各司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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