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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操作指南》

时间:2016-06-16 14:08:54 点击:
来源:国家邮政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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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责任信息。快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应当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对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和他人举报获取的快递企业信用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

2. 快递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

(1)基本信息。由所在快递企业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主动申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每月1日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2)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涉及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的信用信息,企业应当在每月1日主动申报。

(3)职业道德信息。应当由其所在快递企业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对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和他人举报获取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

3. 邮政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获得的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共享机制采集。

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按照信息来源、产生方式由邮政管理部门确定适当的方式采集。

4.信用信息的变更。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完成信用记录的变更。

其他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的,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变更。

5.信用信息异议。 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不准确,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

信用信息记录经当场复核有误且可当场完成变更的,应予当场变更。

四、 信用评定与利用

(一)机构与职责。省级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本辖区的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信用评定和利用工作。

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由邮政管理部门、快递协会、快递企业和相关专家代表等组成。

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快递信用评定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快递信用评定方案发布前,应当征求快递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意见。

(二)信用评定分制和等级划分。快递行业信用评定采用百分制。各级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根据年度快递信用评定方案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考核打分,根据得分将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划分为一、二、三、四、五星级和失信企业(个人),得出评定结果。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星级。评定得分90分以上为五星级;评定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四星级;评定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三星级;评定得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为二星级;评定得分为40分以上50分以下为一星级。40分以下的为失信企业(个人)。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起评分为80分,以减分为主、加分为辅。

(三)失信确定

1.失信企业确定。除了评定得分40分以下以外,快递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本评定周期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企业:

(1)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次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因企业自身原因单次造成快件丢失、损毁5000件以上的;

(2)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3)消费者有效申诉率连续4个月排名前三的;

(4)因服务质量或者安全等问题被国家级媒体曝光3次以上,省、市(地)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被省级、地市级媒体曝光3次以上的;

(5)因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被处罚的;

(6)其他经省级以上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2.失信从业人员确定。除了评定得分40分以下以外,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本评定周期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个人:

(1)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处刑事处罚的;

(2)盗窃用户快件、侵吞代收货款、侵占公司财物涉案金额累计达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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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快递业信用,政策法规,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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