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徽省邮政条例》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带有标识的快递服务专用车辆。
第三十二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隐匿、毁弃和私自开拆快件;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告快递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综合考虑寄递物品的性质、状态、路程、运输方式等因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封装用品,妥善包装,满足安全寄递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对用户交寄的物品,在包装物内侧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或者粘贴验视标识。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书面明确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抽检方式验视快件的内件。在收寄、分拣、储存、装卸、运输、投递过程中发现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国家安全、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安全证明和收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邮件、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露天分拣,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邮件、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拣。快件处理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录入,上传网络。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运单实物和电子档案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或者删除。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对邮政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实行安全监控,防止邮件和快件短少、丢失、损毁。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人员和物资、经费、技术保障,并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遇重大突发事件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邮件、快件安全,并在一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遇到重大服务阻断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以及企业防范安全风险、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并定期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邮政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审计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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