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除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规定的情形外,邮递物品的收寄件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手续,邮政企业也可根据境外寄件人在邮递物品发递单上的选择实施退运并告知海关,海关应当在审查核实后予以办理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手续。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手续的,邮政企业应当在邮递物品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后,立即向海关报送相关信息。
进出境快件的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寄件人的要求、条件和手续参照海关关于进出境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出境快件未附有本企业专用快件标识或者专用分运单的,海关可以责令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寄件人。
第三十二条 【海关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寄递企业应当将寄递货物、物品交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置:
(一)收件人拒收并且寄件人声明放弃的;
(二)收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理海关手续的;
(三)无法投递或者派送又无法退回的;
(四)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
(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交由海关进行处理的。
按照本条交由海关处置的,海关应当与寄递企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节寄递企业申报
第三十三条 [快件经营人申报]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自进境快件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运输工具装货3小时以前,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三十四条 [快件总运单收发货人]进境快件总运单中的收货人应当是在海关完成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发货人应当是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在海关注册登记材料中列明的境外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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