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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8-14 16:16:36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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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自用物品的;

(三)属于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自用物品的;

(四)属于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的;

(五)属于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的;

(六)属于印刷品以及音像制品的;

(七)属于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进出境的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的;

(八)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另行规定事项】本办法规定的单证格式和填制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公布。

第六十一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58年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对国际邮袋装卸转运监管办法》(〔58〕关行字第5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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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监管办法,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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