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三条 【查验前声明】因物品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拆、搬移不当等原因导致物品损毁,需要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寄递企业、寄件人应当在寄递物品的外包装显著位置上声明。
第五十四条 【协助查验】海关查验时,寄递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协助,按照海关查验人员的要求搬移寄递物品、开拆和重封包装,并且作为见证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
收寄件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等验放手续的,可以自行开拆和重封包装,也可以由寄递企业协助。
第五十五条 【海关审核】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规对寄递货物、物品进行征税。
第五十六条 【税款缴纳】寄递货物、物品的收寄件人
可以在海关通关现场办理税款缴纳手续,也可以通过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收寄件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寄递企业代为缴纳税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寄递货物、物品,指由寄递企业承揽、承运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根据承揽企业性质可分为进出境邮递货物、物品和进出境快递货物、物品。
进出境邮递货物、物品,指由邮政企业全程通过邮政渠道承揽、承运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包括私人信件。
邮递物品发递单,指粘附在邮递物品外包装上包含邮递物品具体信息的邮政单据,邮递物品发递单格式应当符合《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邮政指定经营者,指经一国(地区)政府指定,负责本国(地区)邮政业务具体运营的经营者。
进出境快件,指由快递企业在承诺时限内以快速运作方式承揽、承运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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