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收件人明知邮递物品发递单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已放行的邮递物品属于应当缴纳税款,或者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或者另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提交个人物品报关单及其他单证。未主动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查实后可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个人物品申报前查看】经海关同意,寄递进境个人物品的收件人,可以在申报前查看物品。
第四十八条 【个人物品标准】寄递进出境的个人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每次寄递进境的个人物品的限值,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寄递出境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出境的个人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第四十九条 【其他货物物品办理海关手续】寄递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寄递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由收寄件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办理通关手续。
快递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可以在快件监管场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海关查验、审核与税款缴纳
第五十条 【查验原则】海关依法对寄递货物、物品进行查验。
第五十一条 【查验地点】海关查验寄递货物、物品,应当在寄递货物、物品监管场所内进行;情况特殊的,海关可以另行选定查验地点。海关可以对查验过程拍照、录音、录像。
进境物品的收件人或者出境物品的寄件人查验时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寄递物品包装内放置查验告知单。
第五十二条 【查验手段】海关查验包括使用各类技术工具对寄递物品检查和人工开拆查看、取样、化验或者交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方式。对涉嫌违法的物品实施查验时,海关可以对物品进行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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