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出境邮递货物需要办理转关手续的,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节 寄递货物物品申报
第四十条 【申报主体】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寄递货物、物品的境内收寄件人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文件、邮递印刷品通关手续】寄递进出境的文件类快件、邮递印刷品由寄递企业向海关申报,并且提交下列单证,办理相关手续:
(一)文件类快件报关单、进出境快件分运单或者邮件清单;
(二)进出境快件总运单或者邮件总包路单复印件;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四十二条 【低值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快递企业承运进出境的低值货物应当由专用分运单所属快递企业代理收寄件人向海关申报,并且提交下列单证,办理相关手续:
(一)低值货物报关单;
(二)进出境快件总运单复印件;
(三)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
(四)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邮政企业承运进出境的低值货物由收寄件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并且提交下列单证,办理相关手续:
(一)低值货物报关单;
(二)进出境邮递物品的发递单、发票;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收寄件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交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按照本条规定需要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四十三条 【邮递个人物品申报】除境外发件人填报邮递物品发递单外,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由境内的邮件收寄件人向海关申报,提交个人物品申报单。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海关对进境个人邮递物品直接放行的,收件人可免于向海关另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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