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8-14 16:16:36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条评论打印收藏

(二)封发清单;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验核转关邮递物品单据、封志、数量及号码后,制作关封交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将转关邮递物品运至另一国际邮件互换局或者验关局后,向海关递交关封,办理转关邮递物品核销和检查、开拆、查验、处理等海关手续。

进境邮递货物需要办理转关手续的,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出境邮件总包申报】出境国际邮递物品经海关检查、查验以及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由国际邮件互换局进行总包封发。

邮政企业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封发出境邮件总包前,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办理出境邮件总包的申报手续:

(一)进出境邮件总包申报单;

(二)出境邮件总包路单;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出境邮件总包须由启运地国际邮件互换局转关至出境地国际邮件交换站的,邮政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境邮件总包转关申报单。

海关对出境邮件总包单据、封志、数量及号码验核后,将相关单据制作关封,交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将出境邮件总包运至国际邮件交换站后,向海关递交关封,办理出境邮件总包的验放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出境邮递物品转关】出境国际邮递物品经国际邮件互换局或者验关局海关监管后须转至另一国际邮件互换局进行总包封发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办理出境邮递物品转关手续:

(一)进出境邮递物品转关申报单;

(二)封发清单;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验核转关邮递物品单据、封志、数量及号码后,制作关封交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将转关邮递物品运至另一国际邮件互换局后,向海关递交关封,办理转关邮递物品的海关核销手续。

 10/16   首页 上一页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尾页

关键字: 监管办法,海关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评论仅代表个人意见,本网站保持中立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