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加强农产品市场规制
(四)加强立法工作。出台《农产品市场管理条例》,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性公共设施地位,规范农产品市场投资主体资格和市场交易行为,为农产品市场运营管理和公益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鼓励地方加快出台地方性农产品市场法规,将农产品零售市场作为新建小区的公益配套建设纳入城市控制性详规,将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纳入村镇规划。
(五)加强规划指导。加快制订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商务、发改、农业、国土、住建等多部门联动的规划协调落实机制。地方要加快制订与国家规划相衔接的本地区农产品市场规划。坚持优化整合存量、适度控制增量的原则,结合本地区人口规模和布局、既有农产品市场基础、服务半径、资源禀赋、产业结构、产销区分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布局流通设施。在我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集中生产基地,规划建设一批全国性、区域性和农村田头等产地市场。鼓励按照特大城市双核或一主一副,大中型城市确保一个的标准,培育一批全国性批发市场,根据市场规模和发展需求辅以适量区域性批发市场。
三、优化农产品市场体系架构
(六)完善农产品市场骨干网络。在全国重要流通节点和优势农产品区域,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物流中心升级改造,提升市场功能,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和国际农产品展销中心。重点加强综合集配中心、冷藏储运、废弃物处理和信息化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销地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提升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和上市“最初一公里”组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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