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三章 运 输 计 划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运输是组织运输生产、加快物资流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方法。托运人应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货物运输计划;承运人也应积极与托运人联系,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货物流量、流向,做好货源组织工作。
凡有条件提送运输计划的,托运人应在月前10天,季前15天,年前1个月向承运人提送“汽车货物托运计划表”(见表式3)。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为保证重点货物运输,搞好组织协调,运输以下货物,原则上托运人须提送运输计划: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集散货物及重点工程、重点厂(矿)、企业需运输的货物;
2、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重点运输的货物;
3、大宗货物和一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长大笨重货物;
4、季节性货物和节日市场供应的主要商品。
承运人应及时将受理的运输计划,汇总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运输计划协调会议,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托运计划进行协调安排。
承运人之间也应按照平等互利、经济合理的原则,相互协作配合,开展合理运输,节约能源,提高运输效益。
承运人对托运人提送的运输计划安排落实后,应在月前5天通知托运人。
第二十三条 对已落实的运输计划,承托双方可根据需要签订运输合同,或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对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运输单位要服从安排,保证完成。
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等,应优先安排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变更运输计划,应在运输计划协调前向承运人提出。
第四章 托运与承运
第一节 货 物 托 运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须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见表式1):
1.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属同一托运人;对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将每一拼装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
2.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体、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不得用同一张运单托运。
3.一张运单托运的件货,凡不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以及搬家货物,应提交货物品清单(见表式4)。
4.托运集装箱时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接运港、站的集装箱,还要注明船名、航次或车站货、箱位,并提交装箱清单。
集装箱运输贵重、易碎、怕湿等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
5.轻泡货物及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要准确填写货物的数量、体积、折算标准、折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
6.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时,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7.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化验报告或单据等,须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
8.托运人必须准确填写运单的各项内容,字迹要清楚,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须签字盖章;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亦须签字盖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在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和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证。
第二十七条 托运集装箱时,托运人应按核定载重量积载,重货装在底部,轻货装在上部,使重量分布均匀。
对起讫地点相同,运输条件相同、性质无抵触的货物,可拼箱托运。
货物装箱前,须对箱体进行检查;货物装妥后,负责封箱。
第二十八条 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商定的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1.长大笨重货物及高级精密仪器等应提供货物规格、性质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必要时承托双方应先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商定运输方案后办理运输手续。
2.鲜活货物应提供说明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最短期限。
3.危险货物的托运按交通部部颁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托运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未规定统一包装标准的,应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货物包装要求;对没有标准和要求的,应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对不符合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应由托运人负责改善后承运。
需要备用包装材料的货物,托运人应提供运输途中所需的备用包装材料,随货免费运输。
第三十条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制作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运输标志内容包括:运单号码、货物品名、货物总件数、起讫地点和发、收货人。
零担货物应有明显清晰的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应当用坚固的材料制作,字迹清楚,对不易书写、拴挂运输标志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物上书写标志。
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将包装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清除干净,重新制作标志。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办理卫生、公安或其他准运证明的货物,托运人应随同运单提交有关证明,并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文件名称、文号、份数。
第三十二条 货物的重量由托运人确定,并准确填写在运单内。按整车运输时,散装、无包装和不成捆的货物(有色金属锭块、钢锭、钢轨、优质钢材除外)只按重量托运,不计件数。货物重量每件在10千克以上,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的,均按重量和件数托运,但包装成捆的计件货物,不计捆内细数。
第三十三条 运输途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有生动植物,以及尖端保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军械弹药、有价证券、重要票证、货币等,托运人必须派人随车押运。
运输长大笨重、易腐、危险、贵重及个人搬家货物,是否派人押运,由承托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货物,一般不需要押运。托运人要求押运时,须经承运人同意。托运人应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承运人应对押运人员宣传安全注意事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协助押运人员共同做好货物运输的安全质量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押运人员每车一人,托运人若需增派押运人员,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经承运人同意可适当增加。押运人员免费乘车,押运人员须遵守运输纪律和安全规定。
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押运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货物的照料、管理和交接。如发现货物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车辆驾驶员声明,及时处理。
运输途中押运人员发生伤亡事故,由托运人参照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货 物 承 运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受理运输业务,应手续简便,形式多样,提倡上门、信函和电话受理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为明确信函和电话受理业务责任,承托双方应商定有关责任协议,必要时运后补办托运手续。
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运单应逐项审核,填记承运人记载事项,加盖承运章后,将其中一联交托运人存查。
承运人具备承运条件的,不得拒绝托运。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背面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加盖承运章。准运证明文件可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运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
第三十八条 承运港站转运集装箱,应核对箱号,并检查箱体和铅封,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须交接人签认或重新加封后,方可起运。
承运拼箱货物须起讫地点、运输条件相同,货物性质无抵触。
货物装箱前,须对箱体进行检查;货物装妥后,负责封箱。
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应根据先重点,后一般;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办理承运,并协助托运人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路线,对需在承运前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的应及时查看。
第四十条 承运人对运输的货物全过程负责,适时检查,妥善保管,注意防潮、防火、防腐、防丢失,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必须遵守商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运输期限由承托双方共同商定。起讫时间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
1.托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的,运输期限从货物装载完毕开始至车辆到达指定卸货地点止。
2.承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的,运输期限从商定装车时间开始至车辆到达指定卸货地点卸载完毕止。
3.零担货物运输期限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开始,至货物运到抵达站发出到货领取通知时止。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可根据托运人需要和实际情况,办理下列运输相关的业务,并按规定核收费用:
1.车辆不能抵达装卸地点,装卸车距离超过规定,提供搬运作业;
2.笨重货物的移位作业;
3.办理货物中转业务;
4.其他与运输有关的业务。
第三节 运 输 变 更
第四十三条 托运人因故需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时,应向承运人提出运输变更申请书(见表式5)或其他形式的书面申请(包括信函、电报),货物起运后,在可能条件下,允许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
承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日期、车辆种类和运行路线时,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并须协商一致。
电话申请变更,需详细说明运单编号和变更事项,双方复述无误,作好电话记录,事后补办变更手续。
因变更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变更方负担,变更后的运输费用应及时结清。
第四十四条 货物起运前,可办理取消托运,起运后不办理取消托运,因取消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取消方负担。
第四十五条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道路阻塞等造成运输阻滞,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处理,发生的货物卸存、接运、转运及保管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接运时,货物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成运输里程部分运费照收,未完成里程部分运费退回。
2.回运时,已完成里程部分的运费照收,回程运费免收。
3.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照实核收。
4.货物在受阻处存放,承运人仓库可免费保管五天,在非承运人仓库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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