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跨境商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供货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需方;
若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宽和高;供货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
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4.8.4 运输管理,供货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货物目的地的一切运输事项。
4.9 交货管理
4.9.1 供货方应按照顾客需求交货。货物内容适用的话包括:货物、配(套)件、附赠物。
4.9.2 供货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符合3.7中的规定。
4.9.3 EXW、FOB、FCA、CIF、CIP及其他用于说明交易双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
4.9.4 供货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需方和保险公司。
4.10 商品保险管理
4.10.1 供货方应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按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4.10.2 货物保险将由供货方办理、支付,供货方应用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一定百分比数额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
4.11 商品备件管理
4.11.1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货方应提前中国法律规定的时间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4.11.2 供货方应承诺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的备品、备件及耗材供应。
4.12 商品信誉保证管理
4.12.1 供货商应保证商品是全新、原装、进口、未使用过(非翻新)的商品。
4.12.2 供货商对不符合3.11.1要求的商品,应以声明。声明方式适用的话包括:
在线声明;
合同声明。
4.12.3 商品质量保证期为从验收合格,签发接收证书之日起供需双方规定的时间内。
4.12.4 供货方应在接到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商品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进行处理。
4.13 商品售后服务保证管理
4.13.1 供货到位响应管理。供货到位时间、装配时间、调试时间、质保期时间。
4.13.2 维修响应管理。供货方提供维修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维修响应速度、相应机构、维修备件的能力。
4.14 商品理赔管理
4.14.1 供货方对商品质量和服务有偏差责任,且需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理赔,供货方应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修理、更换或退货。
4.14.2 在需方发出理赔通知后,供货方未作答复,理赔方式视为已被供货方接受。并应按照规定的理赔时间进行理赔工作。
4.15 付款管理
4.15.1 需方可一次性付清。
4.15.2 还可分期付清。
4.15.3 供货方应提高履约保证金。商品交货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可自动转为质保金,并在设备质保期满后退还给供货方。
4.16 变更合同指令管理。适用的话:
4.16.1 需方可在任意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供货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一项或几项内容。变更内容适用的话包括: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交货地点。
4.16.2 若3.15.1要求的变更使供货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商品价格或交货时间变化,供需双方应进行公平的调整,并同时修改合同。供货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需方的变更指令后规定时间内提出。
4.17 合同修改管理
除3.15的情况外,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4.18 商品转让管理
除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货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商品购销合同义务。
4.19 商品分包管理
供货方不得将本双方交易约定全部或部分分包给其他第三方。
4.20 在线销售商履约延误管理
4.20.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货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货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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