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汇报】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政策实施及影响情况会员企业反馈意见的汇报
财政部关税司:
4月8日,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委办)共同出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以下简称新政)正式实施。中国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联盟对500多家会员企业展开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收集。企业普遍认为,新政着眼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制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性质做了重新定位。新政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相关部门在新政制定过程中,在行业特点、地方意见等方面吸收的建议不足,没有经过试点,更没有留出过渡期,简单地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般贸易监管,存在部分规定模糊、监管要求滞后等问题,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很大问题,对试点城市造成巨大冲击,存在行业“熔断”的灾难性风险。会员企业反馈意见汇总如下:
一、新政存在的问题
(一)新政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定位前后不一,导致其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尽管新政规定跨境电商零售在征税环节按照货物计征,但同时又规定公民个人是纳税主体,每人每年有两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在的逻辑还是把跨境电商零售作为个人对自用物品的进口行为。目前海关、质检在通关环节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按照一般贸易货物监管,对跨境电商来说,既承受了一般贸易的严厉监管,又比一般贸易多了交易额限制,两头被夹击。
(二)清单极大地限制了进口,不仅不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反而将造成行业倒退。
新政的本意是堵住税收漏洞,增加国家税收。基于这个考虑,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但是由于清单要求跨境电商按货物提供质检通关单,相当于将一般贸易的检验检疫要求加到了跨境电商上。以食品为例,办理通关单需随附原产地证书、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安全性评估材料等10余种单据,还需办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境外出口商备案等前置性审批,不仅手续繁杂、办理时间长,且未能满足前置性审批条件的商品将无法进口。据统计,受通关单的限制,绝大多数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母婴用品短期内将无法进口,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总量90%以上的商品受此影响。
(三)对网购保税化妆品增加注册备案要求,事实上不具备操作性,将导致这个品类从跨境电商消失。
把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排除在外,即化妆品必须事先在食药监局注册备案,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进口。事实上,化妆品早已成为时尚快消品,大多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品生命周期缩短到半年,而食药监局的注册备案周期长(进口化妆品集中在总局药化注册司化妆品处审批,通常在1年以上)、费用极高(单个化妆品仅检测费就在8000元以上,通过注册代理公司需要20000元)。如果按照现行注册备案制度执行,相当于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大多数化妆品品类宣判了死刑。目前在食药监局注册的13万种进口化妆品,仅5万多种仍在注册有效期,其中大多数已经过时退出市场。人民群众对时尚化妆品的需求是刚需,将本来阳光化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封死,国内需求将重新回到出境旅游购物消费,甚至倒退至“人肉代购”模式,中国消费将继续外流,税收将重新流失。
(四)新政仅留3小时“过渡期”,引起的恐慌、混乱、通关缓慢等后遗症,至今未能消除。
财政部于3月24日发布税改公告,业界对于税收调整的消化时间已经不足。而对跨境电商最具杀伤力的清单迟至4月7日21时发布,4月8日0点实施,且清单中的备注没有详细说明、没有操作细则、未做相关培训,导致地方海关、质检来不及调整系统、不能确定备注的含义,广大跨境电商、报关企业无所适从,进口通关量出现锐减。4月8日-11日,郑州、深圳、宁波、杭州等跨境试点城市平均进口通关单量分别比新政前下降70%、61%、62%、65%。相关部门仅考虑自身免责,不顾及政策的可行性和后果,地方和企业对如此草率出台政策表示不解。
由于4月8日前发运的商品仍能正常通关销售,目前各试点城市的跨境电商仍在维持低限度运转。各地库存最多还能维持1个月,如4月8日后发运的商品因通关单和化妆品注册备案限制不能入区通关,行业真正的“熔断”将在1个月后发生,届时导致的企业损失、工人失业和地方经济下行将非常严重,刚刚开始的消费回流趋势将被迫中断,总理在2015年看到的“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红火局面将不复存在。
二、新政对跨境电商的影响
(一)新政影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展,将造成业务停滞。
一是新政出台过于仓促,没有给予市场缓冲期。
二是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不符合市场需求,大量产品将面临下架。
三是跨境零售保税模式按照一般贸易通关单模式进行管理,造成业务几乎全部停滞。
四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比一般贸易税赋高出11.97%—29.7%,税赋不公。
(二)新政给跨境电商造成的后果
一是目前将近百亿商品面临退运,给电商造成致命打击。
二是目前各地方经济已向跨境电子商务投资近百亿,新政出台后将面临投资闲置,刚形成的产业业态将面临转移和瓦解,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害。
三是消费回流将无法实现。
四是1210模式将不复存在。
五是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使区域经济发展失去了一个提升对接国际市场能力及服务海外品牌的新机会,错失了一个打造国内服务贸易业态的良机。
六是消费限额不符合消费者权益法精神。单次2000元年20000元限制一是不能满足消费需求,二是不符合交易自由化原则。
三、有关建议
(一)认真研究跨境电商的地位和作用。
1.跨境电商是引导消费回流的最有效途径。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中国居民在境外消费达到1.2万亿元,同比增长40%,造成税收、外汇流失,“爆买”行为影响国家形象,且无法管控。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发展1年多来,引导消费回流的趋势已经开始出现。以韩国为例,目前中国购物者最为集中的首尔明洞一条街销售额下降20%,乐天百货销售额下降12%,针对中国出口的“水货一条街”全线关门停业。
2.跨境电商是扩大进口的新增长点。据海关统计,2015年,7个试点城市跨境电商合计进口155亿元人民币,是2014年的14.5倍,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绝大部分是消费品,具有迅速做大的条件和潜力(资本品、中间品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和国内投资需求影响,增长潜力有限),应该大力鼓励支持跨境电商发展,促进外贸回稳向好。
3.大力支持跨境电商保税模式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分为保税模式(海关代码1210,即电商集中采购放在保税区仓库,根据消费者订单以小包裹形式发货)、集货模式(海关代码9610,即电商在境外以小包裹形式集中发运入境)和直邮模式(即以单个小包裹形式直接通关寄给消费者)。保税模式是其中最主要的形式,优势在于:一是采购销售全程在海关、质检的监管范围内。二是订单的追溯性好,从商品的源头到最终消费者的流程非常清晰,出现问题可即刻查找原因、及时处理。三是纳入海关进口统计,更能全面反映我自特定国家的进口数据。如果有关部门仅从监管便利考虑,把好管的保税模式管死了,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悲剧。
(二)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新政平稳过渡。
1. 建议立即暂停新政实施,留出6个月过渡期。由于当前新政仓促实施,存在不完善、不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地方,建议暂停新政的实施。由国办牵头,对新政的效果、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去除不利于跨境电商发展的部分。给跨境电商至少6个月的时间用于调整供应链,重新转型发展。
2. 允许跨境电商综试区先行先试,探索适合电商发展的有效的监管模式。2015年底,国务院才批复成立了12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各综试区刚开始研究探索新的政策措施,此次新政按一般贸易监管跨境电商的思路,把制度政策创新的路全部封死,综试区将无路可试。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综试区的批复,深入调研、全面总结7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实践经验,特别是郑州在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郑州模式”。允许综试区在符合安全、公平的监管原则下,探索实施高效、适应跨境电商特点的监管、扶持措施。
3. 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对跨境电商发展的阻碍。按照总理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一是质检总局会同食药监局等部门精简合并通关单随附单据、简化填报手续,加快通关进度。二是食药监局将进口化妆品的注册备案工作下放至省市级,改注册备案制度为告知备案制度,减少检验收费。三是财政部取消化妆品等人民群众日常使用的消费品的消费税。四是财政部牵头取消对跨境电商的正面清单管理(正面清单不能全面包括进口的新品类,加重行政成本,制造了权力寻租空间),延续过去的负面清单模式,以减少企业负担。
中国的跨境电商兴起于近两年,仍走在创业的艰难道路上,在国家政策的号召下,通过探索“互联网+外贸”、整合大数据技术应用,跨境电商创造出很多国外没有的新业态、新模式,已经发展成为在全球领先的行业。通过引进国外有竞争力的商品,客观上加速淘汰国内落后产能,刺激全要素生产率提升,配合政府推动了供给侧改革。此次新政实施,不同于金融危机、也不是自然灾害,完全是一场“人为”的悲剧。今后,希望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能够继续鼓励扶持跨境电商发展,重树万众创新的信心,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联盟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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