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物流运输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自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物流运输企业更是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本文就物流运输企业在坚守“物流生命运输线”的同时,如何充分做好各种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仅供参考!
一、物流运输企业在疫情之下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合同纠纷增多(包括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当前疫情可适用“不可抗力”,但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则需关注争议解决条款中是否适用中国法律;若适用域外法律,则可寻找该域外法律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判例法内容加以适用;若适用国际条约,对于条约不调整的事项,通过我国法律有关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可主张“不可抗力”进行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应当承担相应事实的举证责任。
物流运输企业具体可能碰到以下主要的合同风险:1、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的风险;2、因疫情或疫情防控,起运地或到达地采取禁行、限行措施,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从而导致承运人延迟交付的风险;3、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滞箱费用巨大的风险;4、因受疫情影响严重或一些中小微企业到期银行还款困难;5、企业员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观察,影响工作、企业产值等风险。
1、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疫情管理的主要风险
因疫情管控措施,物流运输企业可能存在人员短缺、物流效率降低;因人员流动性大,存在较大感染或传播风险,防控、管控难度较大等风险。
2、企业违反行政管理、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存在的主要风险
(1)对于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措施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出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企业直接负责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对于企业瞒报、缓报、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五十一条,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由所在地履行同意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企业直接负责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组织员工外出聚餐、团建,不按照政府规定、拒绝停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由传播严重危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企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物流运输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采取的主要措施
1、物流运输企业与相关方的民商事法律风险防范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或本企业要求解除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仅仅因为履行困难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在本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一定要履行自己的及时通知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做好证据固定。同时,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另外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以向法院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第10条,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并已及时通知托运人的,承运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第12条,“船舶开航前,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出现以下情形,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承运人或者托运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配备必要的船员、物料;(2)船舶无法到达装货港、目的港;(3)船舶一旦进入装货港或者目的港,无法再继续正常航行、靠泊;(4)货物被装货港或者目的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列入暂时禁止进出口的范围;(5)托运人因陆路运输受阻,无法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运至装货港码头;(6)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第14条,“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收货人或者托运人请求调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一般应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数额的上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一(三)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物流运输企业劳动用工及内部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疫情期间,物流运输企业应主动为在岗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保障员工在隔离期间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劳动合同;对员工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病人、密接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所在企业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此外,物流运输企业要根据防疫要求进行日常自身健康监控,尽量核酸检测每日一次,并且随时关注自身的健康码、行程码;同时对运输的物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每日每环多次消杀;企业内部进行严格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单据制度;加强企业业务培训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三、运用保险促进物流企业的风险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针对物流企业的风险开发出物流货物运输保险、物流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现有的物流货物运输保险是保障可保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其承保对象已经由原来局限于货物买、卖双方拓展到第三方——物流公司,也就是说物流公司现在也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而成为被保险人。
物流责任险是针对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的相关赔偿责任的,专为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保障。物流公司可以在这两个险种之间根据客户的要求、自身的业务规模、保险的费用等综合考量,适当选择。
1、货物的灭失、损坏和交通风险的保险对策
针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物流企业可以投保传统的货物运输保险。另外,针对交通肇事的风险,企业还要对运输工具进行投保,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及其风险可选择的险种主要有: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种,如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除此以外,还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的情况,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提货不着责任保险、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流通加工和包装责任保险等。
2、配送及其他服务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配送活动离不开运输和仓储,因此可根据配送活动的具体情况,对运输和仓储活动的保险险种加以灵活运用和组合,形成配送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在其他服务活动,特别是面对终端客户的服务中,还应对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加以考虑,要求提供产品成本的企业为其产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针对危险品的责任风险,可以单独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也可以投保物流责任保险附加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险。
对于环境污染风险,因其风险责任过大,一般保险产品均做责任免除处理,物流公司应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降低污染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害。
3、针对员工风险的保险对策
企业的员工是物流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针对员工的人身风险,可以为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应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对于那些处于特殊或关键工作岗位的人员还可以办理雇员忠诚保险。
另外,企业也可投保雇主责任险,对雇主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转嫁。当然还有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员工提供意外、医疗、重疾等方面的福利保障。
4、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的保险对策
任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可能面临一时的资金周转问题,物流企业当然也不例外。有可能是托运方的运费拖欠,也有其他原因造成的自身垫资情况等,这些情况下当然有各种融资筹资途径,其他信用保险贷款是近两年比较好的一种方式。Ta可以凭信用的营业流水,甚至仅某一个人的信用就可以很快的贷出款来。
5、其他风险对策
由于物流业本身的特点,诚实信用在物流业中显得愈发重要,因此对由于人为的因素,特别是骗货和骗取货款的风险如何科学的控制和管理,也是物流保险对策所应涉及的。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可以承保此类风险,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保险公司对物流业开展的此类保险险种并不多见。所以,对于此类的风险目前只能运用相应的措施(如行业制裁等)加以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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