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公开征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陈剑:“快递是从过去的邮政服务里面脱胎出来的一种新的市场行为之下的寄送业务。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这种市场行为是要和邮政的普遍服务分开的,它是由经营者自己来提供服务的,需要自担风险和责任。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投一些资金,即使你一个人住在山里,也可以给你送信过去,国家是有补贴的。国家对邮政普遍服务有相应的规定,丢失、损毁是按三倍的邮资来处理。但是快递适用的应该是合同法的规定,它适用的是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定,造成了损失应该赔偿。保价到底是谁的责任,如果及时送达是经营者的义务,无论我保价与否,你都应该帮我安全及时的将物件送达。也有人提出,企业可能承担的责任比较大,所以就不愿意寄送了,但是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你要开这种公司,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讨论的过程中,大家在探讨是否应该让快递企业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从而进一步分散相应的风险,但是这个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应该是快递企业,而不是消费者。”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邱宝昌说:“一个就是他自己收,如果他委托代收人收,必须要去跟他核实,你作为送快递的人员,你要和收件人联系,联系以后可以让他指示的人代收。如果收件人不在,也没有代收人,快递如果送到以后又折回肯定也会增加成本,所以这个问题就要通过技术来破解。但是快递公司把快件安全准点的送到收件人的手中是你的义务,至于怎么去收,你可以采用很多的方式和他进行约定。”
陈剑表示:“其实签收的问题是一个困扰消费者的大问题,往往快件运送的人员要求你必须先签字,然后我才能给你物品,但是消费者不知道你送的是什么。所以有些消费者就迫不得已先签了,后来发现本来应该送个手机,发现是个砖头,本来应该是个皮衣,后来发现有破损,消费者就对此很不满意。专家们也提到,我们或许可以将未验货的签收和已验货的签收分开。在签收这个环节,首先应该强化快递企业它的责任,让它在寄送环节加强管理,从而避免它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第二在签收这一块,相关部门要进行比较清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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