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决快递业“快速成长的烦恼”
杜绝“夺命快递”落实各方安全责任
网购中,消费者最担心的是暴力分拣问题。在一家快递公司的分拣中心,记者看到,分拣员根据快递运单上的地点向不同方向抛扔快件,有的分拣员甚至直接就坐在快件上休息。
对此,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拣,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拣。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收到快递,快递小哥只让签个字就走了。打开一看,却发现装饰画上面的玻璃已经破碎。这几天,家住南京市建邺区奥体新城的李女士遇到了烦恼,“索赔时,快递公司推三托四,总是找借口;而家里正等着装修,只好重新买了一块。”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投递人员投递快件时,应当核实收件人或者代收人身份信息,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确认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不要求当面验收的,应当予以签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并与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于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因在国外出差,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上班的刘先生未接到快递小哥拨打的两次电话。回国后,刘先生取件时发现快递已经不在智能快件箱里,要求快递员再次投递时,快递员称已投递两次,如果需要再次投递上门,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虽然钱不多,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爽。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提供投递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查询、咨询和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收寄时向寄件人承诺的服务时限完成投递。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视为一次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此外,近年来频发的“夺命快递”事件折射出相关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体系不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落后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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