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物流快递已经成为贩毒新渠道
物流快递之所以成为贩毒工具,江玉中认为,首先是寄件人身份及所交运的物品验证、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虽然法律规定寄件人向物流企业交送需寄递的货物或物品时,物流企业应主动验证、登记寄件人的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以便确定寄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但是,由于物流行业竞争激烈,部分物流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对寄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不登记、不查验,为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敞开了大门,禁毒部门也因此不能全面搜集有关毒品犯罪的情报信息,从而无法发现毒品犯罪。
其次是物流行业在毒品查缉及监管方面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目前,物流行业的规范性文件中只有《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于毒品问题的内容,但并没有针对毒品的专项检查制度,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安全保障机制的需要。
再次,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低,物流企业缺乏必要的查毒设备,且收发件员不具备识毒查毒的能力,从而导致物流企业的毒品查缉工作形同虚设。同样,在物流监管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邮政主管部门未能适应邮政业的高速发展,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方法相对滞后;邮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范围狭窄,仅限于邮政企业,缺乏对物流企业的监管。
另外,禁毒部门对物流行业的阵地控制薄弱。物流行业阵地控制是禁毒部门依靠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及物流企业的协助,为搜集毒品犯罪情报信息或发现毒品犯罪而对毒品犯罪分子经常涉足、利用的物流行业进行公开或秘密控制的一种需要长期经营的基础性公安工作。
执行验视制度需完善立法
对于遏制物流快递贩毒案件的多发,江玉中认为,应完善相关立法。完善物流运输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强制实名制邮寄制度;进一步细化货物收寄验视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及不执行相关规定应承办的连带责任;进一步明确物流公司在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货物损失或货物给他人造成危害后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应将物流行业纳入重点管理和规范之中。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公诉局检察官张雪梅认为,应加强对物流的监管。邮政等监管部门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将监管权下放至市区邮政部门,切实加大对物流行业监管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具体的处罚机制,对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的物流公司,应采取强制其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等严厉的措施;交通运输、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物流、仓储行业的规范管理,加强路面及日常巡查,进一步增强物流行业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还应推行货物设备安检制度。为确保物流货物的安全、合法,物流公司人员在认真执行货物验视制度的同时,物流公司应配备专门的安检设备,并将安检作为物流货物运输的必经程序。对没能力配置安检设备的小物流网点,可先由网点人员对托运货品进行验视,再运至网点所属物流公司统一进行安检后才能运输,严防违禁品进入物流运输。”张雪梅说。
而许辉认为,还应提高快递贩毒案件的侦办能力。快递贩毒案件的物品或货物的托运地、收件地、查获地一般不在同一地区,禁毒部门不能各自为政、单兵作战,而要统一思想形成完善的侦查协作机制。同时禁毒部门还要与物流行业主管部、海关、交通运输、铁道、民航、工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各部门打击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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