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之殇 刷单仅仅是电商的心病吗
也并非只有中国人才懂得刷单。2008年的次贷危机,很大程度上就是华尔街高级金经理人的刷单太放肆。
看来刷单不拘于一时,一地,一行业。但是互联网诞生并大规模应用于商业以来,刷单于斯为盛。因为互联网在便利交易的同时,也一并便利了虚假交易。
互联网本身就是靠数字处理程序来传送信息的。而在技术水平尚不足以真正支撑起“场景化购物”的今天,消费者的决策便仍然依赖着点击量、成交量、等级、排名等数据。淘宝是个极佳的例子。虽然淘宝上展示的每一类商品的用户流量都很大,但是能够吸引眼球的,只不过是搜索页面的前几页罢了,而搜索排名不是随机的,而是根据销量、评价等等各种数据,数据表现不佳的,只有跟胜者通吃的流量说拜拜了。
问题在于,数据的形成,在技术上是有很多路径的。有道德感的人,对不同的路径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所以大家都明白刷单“不好”。但不幸的是,利益往往会战胜道德。
法律何为
关于刷单的案件仍然不常有,但刷单也越来越引起了司法界的关注。
1)在法律层面,目前的主流的意见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条款。《民法通则》自不必说,就算《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的民事特别法,在网络刷单行为面前也属于极为概括的规定,因此必须通过司法解释才能与刷单行为挂钩。而要打击刷单,亟需的是明确针对网络刷单行为乃至广义上的网络诈骗行为的精准立法。
滴滴司机常某刷单入刑,法院援引的是《刑法》中的“诈骗罪”,但是诈骗罪成罪有很严格的限制,很多刷单行为难以满足构成要件,比如为商铺刷好评和销量这种并不直接骗取钱财的行为,难以诈骗罪论。但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未必在骗取打车补贴之下。
2)在行政法规上,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里的确能找到对“虚构交易”的明确处罚依据,但是单纯以行政法规来抵御浩浩荡荡的刷单大军,螳臂当车也。
3)还有一个选项,那就是税收和财务制度的健全,这一点国外已经有了很好的经验。
中国网店的在线营业额和实际提交的纳税营业额是差别很大的。而就在去年,上海闵行区税务部门曾要求网店按照网上营业额补缴税款,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为刷单的,才可以免缴。很多网店因承受不住虚假交易带来的巨额税收而关门。
其实闵行区税务部门完全可以更进一步:协调工商部门联合执法,对真实交易额依法征税,而对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额,则移交工商部门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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