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解读《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
5月27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人就《指引》进行解读。
一、《指引》的起草背景
2013年,我司委托中国仓储协会对全国23个地区中药材的物流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完成《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2014年12月,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8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意义、目标、原则及6大任务、4大措施。
商务部解读《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
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2个部委《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提出“流通环节中药材规范化集中仓储率达到70%”、“建设25个集初加工、包装、仓储、质量检验、追溯管理、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配送于一体的中药材仓储物流中心”等重点发展目标。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办《规划》和我部办公厅《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逐步实现中药材物流体系与流通追溯体系信息共享,同时避免地方进行重复建设,我司组织起草了《指引》。
二、《指引》的起草思路及主要内容
《指引》按照市场化原则,着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确立了“政府部门引导、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自主实施”的总体思路,明确了中药材物流基地的建设目标及其服务功能,确定了物流基地的区域布局规划原则以及建设主体条件,提出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要求。
(一)物流基地的角色定位。
根据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物流基地”的内涵和外延最大,物流中心次之,配送中心最小。因此,根据当前中药材物流体系发展的实际需要,《指引》使用了“中药材物流基地”的概念。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三个要点:一是建设地点,即“中药材主销区或主产区”;二是服务对象,即“广大药农(或商户)、合作社和相关企业等市场主体”;三是服务性质,即“提供公共物流服务”,不是服务特定企业。
(二)物流基地的服务功能。
1.仓储管理与专业养护是核心功能。《指引》提出4项具体要求:一是具有符合市场需求与相关标准的中药材专业仓库。相关标准指商务部行业标准《中药材仓库技术规范》。物流基地不能再使用现有民房,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普通仓库也需改造。二是建立统一的出入库及在库管理制度。物流基地应对现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仓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不能再出租使用。三是运用信息系统实施专业化、社会化的仓储管理。物流基地应改变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使用统一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四是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中药材在库养护。相关标准指商务部行业标准《中药材气调养护技术规范》。
2.质量检验与流通追溯是配套功能。《指引》提出3项具体要求:一是按照《药典》要求对中药材进行质量检验。按照2015年版《药典》要求,物流基地应对所有中药材的二氧化硫含量进行检测,对除矿物、动物与海洋类以外的中药材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对4种中药材农药残留量进行检测,对19种中药材黄曲霉毒素含量进行检测。二是质量检验应委托具备专业质检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承担。在实际操作中,物流基地有2种选择:委托食药监部门的检测机构;委托具备专业质检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三是按照相关标准赋予统一的流通追溯编码。相关标准指在结合国家标准《中药编码规则及编码》和商务部《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42位数字码编码规则。
3.初加工与包装服务是延伸功能。《指引》提出3项具体要求:一是中药材物流基地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中药材的初加工与包装服务。“根据市场需求”包括三层含义:(1)中药材主产区的物流基地,原则上应深入所在区域的各个主产县(区)建立加工包装基地,从药材的源头入手保障药材的加工质量。(2)中药材加工企业集聚区域的物流基地,应将现有的加工企业纳入基地统一管理范围,不必重复建设加工包装基地。(3)与药材专业市场配套建设的物流基地,应根据市场交易实际情况,确定加工包装设施建设规模。二是初加工的重点是提供规范的中药材干燥服务。物流基地应使用无害、科学、环保的干燥技术,不得马路晾晒、使用磷化铝熏蒸或滥用硫磺熏蒸中药材。三是包装的重点是选择符合相关标准及中药材特点的包装方式。相关标准指即将发布的商务部行业标准《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范》和《中药材包装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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