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军:互联网+战略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4.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网络道德规范。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事业单位与个体的知识产权意识都相对淡薄,而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背后的模仿驱动机制使得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意识更加薄弱。需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培育,在基础教育里开设相关课程,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组织与个体进行针对性培训,推动网络文明公约建设,建立网络监督机制,这样有助于增强网络知识产权意识,发展网络环境下的道德规范,对网络侵权思想与行为起到抑制与引导作用。
5.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化问题,与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接轨,同时积极参与对本国有重大利益影响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相对于西方互联网公司对全球市场的主导,我国市场主要由本土企业占据,而且涌现出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企业。但在国际化过程中,很多互联网企业经常陷入各类知识产权的纠纷,错失机遇,损失严重。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深化以及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企业的基础设施,我国需要强化全球互联网知识产权战略,始终把参与和引导世界网络知识产权工作摆在重要地位,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与区域(亚洲)互联网知识产权规则与标准制定,为企业国际化保驾护航,提升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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