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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军:互联网+战略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16-03-08 10:33:33 点击:
来源:新经济导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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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而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很多法规与规定都是“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产物,使得现有制度无法应对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引发的新问题。而且相关部门就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的规章制度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且制定过程缺乏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导致许多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加之很多知识产权法官对互联网技术的认识与理解不足,缺乏对互联网产业的深刻把握,审判的难度高,结果争议大。而网络从业者和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观念也比较薄弱,自律性差,造成网络侵权有更大的普遍性。

总之,我国现阶段的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还不能跟上互联网发展的需要,只有深刻认识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尽快建立与实施相关的制度措施,才能推动我国从互联网大国向互联网强国迈进。

需要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1.制定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

尽管我国目前存在多部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和管理条例,但大多是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高,并没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且各个法规出自不同部门,一方面相互之间有矛盾冲突之处,另一方面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领域里仍存在空白(如缺乏专门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因此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对现有互联网法规与条例进行梳理、修订与整合,在此基础上制定兼具前瞻性与系统性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推进、实施与监督。

2.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私权性质,与人的利益密不可分。但在互联网情景下,知识产权的社会性得到充分体现,通过网络传输的智力成果也属于全社会的精神财富。因此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单纯强调对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也要兼顾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目的是使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平衡原则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需要根据此原则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通过支持产业联盟发展、促进跨部门合作和鼓励授权等方式来促使不同组织与个体在互联网环境下创造出最大价值并分享成果。

3.推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利用网络技术对网络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是目前各国普遍采取的有效措施。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网络侵权的发生,同时也为国家在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中提供实践经验和创新思路。但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在网络保护技术进步的同时,侵权技术也在更新,双方此消彼长。因此就要鼓励网络保护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推动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的网络侵权技术联合各利益相关者组织力量进行技术开发,并利用网络反制技术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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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李志军,互联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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