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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跨境电商中的海关税收征管问题

时间:2016-01-16 22:22: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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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B2C、C2C模式将一般贸易货物转化为个人物品申报,可以考虑取消进境物品税,统一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或者适当调整进境物品税率,使之与进口货物税负相当。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资金流的监控

商业活动的本质是货物流动和资金流动,而资金流动是货物流动的最终体现。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下,征税机关主要是借助于纸质凭证对物流与资金流实施监控,获取涉税信息,资金流动信息对税收征管尤为重要。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实现了全过程信息的电子化,物流与资金流的信息也实现了电子化,虽然纸质凭证的功能被电子信息所取代,但资金流的信息载体并未消失,因此海关依然可以通过对资金流的监控,实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

就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资金流监控而言,应做好海关通关作业系统与企业管理系统、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流的实时监控。例如,对于B2B商务模式,海关通关作业系统应与在海关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对企业贸易信息的全面掌握,同时,海关通关作业系统还应与银行互联,全面掌握企业对外结汇情况。对于B2C和C2C,海关通关作业信息系统除与银行的联网外,还应与电子商务平台及第三方支付系统相连,保证海关对B2C、C2C模式下海关对跨境小额贸易信息的全面掌握。

由此可见,监控好资金流,犹如扼住了税收的咽喉,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虽然作为资金流信息载体的纸质凭证消失了,但电子支付信息依然存在,只要更新监控方式,实现海关作业系统与外部支付系统的联网,不但不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反而是税收征管更为便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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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跨境电商,海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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