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举行新闻通气会解读《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此外,《办法》还对非邮企业、外商、邮政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原《办法》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对保护用户合法用邮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邮政法》的修改和邮政普遍服务实践的发展,原《办法》逐渐无法适应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发展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办法》修订工作于2012年8月启动,国家邮政局坚持问题导向,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在研究、采纳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以2015年第19号交通运输部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工人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交通报》、《中国邮政快递报》等中央和行业媒体记者参加了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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