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跨境电商物流平台启用 海淘更快更便宜
对于海关,国务院要求“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显然,过去针对一般贸易的大货监管模式是无法适应跨境电商的。因此,海关总署2014年12号公告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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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海关,国务院要求“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显然,过去针对一般贸易的大货监管模式是无法适应跨境电商的。因此,海关总署2014年12号公告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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