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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

时间:2015-05-15 14:01:19 点击: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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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网站14日发布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要求构建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

意见提出,要顺应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态势新要求,按照加快发展与完善管理相结合、有效监管与便利进出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创新,主动作为,着力解决现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不适应、不协调问题,加快建立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

意见强调,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风险评估,制定重点商品和重点项目监管清单,不断建立完善质量风险信息采集机制、风险评估分析机制和风险预警处置机制。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保项目,通过现场查验、抽样检测和监督抽查等,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对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风险通报、停止销售、强制召回、退运销毁等措施,保障质量安全。

意见提出,参与地方政府牵头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实现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强与商务、海关、工商、港务、民航、税务、外汇管理、邮政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此外,意见提到,除以下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外,全面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二)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

(四)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

(六)废旧物品;

(七)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电商商品,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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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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