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7.1.2.2 封面和单据
封面和单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封面和单据中采用格式条款涉及用户权利和义务的,应当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收寄日戳等各种业务戳记;
──邮政企业应按规定向用户提供收据或发票等凭证,业务单据的填写应规范、明晰、完整。
7.1.2.3 禁寄和限寄物品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并在营业场所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用户。
7.1.2.4 收寄验视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应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应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应不予收寄。
7.2 邮件投递
7.2.1 投递方式
7.2.1.1 基本要求
邮件的投递方式主要包括按址投递、用户领取以及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
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投递日戳。
7.2.1.2 按址投递
下列邮件应按规定实行按址投递:
──信件(保价信件除外);
──印刷品(无法投入到信报箱的除外);
──汇款通知、包裹领取等各类通知单。
7.2.1.3 按址投递条件
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者,邮政企业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周内安排投递:
──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服务人员的通行条件;
──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接收邮件的场所;
──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并已办妥手续的。
7.2.1.4 用户领取
对于下列情况,邮政企业可通知用户到指定地点领取:
──普通包裹;
──邮政汇款;
──保价邮件;
──存局候领邮件;
──投递到用户租赁的邮政专用信箱的邮件;
──无法投入信报箱的印刷品;
──单包不符、封皮或内件破损,重量短少或有拆动嫌疑,需要收件人会同拆验的邮件;
──有补收资费等其他原因需要收件人办理手续的邮件;
──其他无法按址投递的邮件。
7.2.1.5 与用户协商
对有特殊需求的用户,邮政企业可与用户协商,采取多种方法投递邮件。
7.2.2 投递频次
邮件投递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城市每天不应少于1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不应少于5次;
──农村地区每周不应少于3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7.2.3 投递深度
7.2.3.1 城市
7.2.3.1.1 单位
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应投递到单位设在地面层的收发(传达)室或其他接收邮件场所。
多单位同在一幢楼或一个院内,应由所在单位在地面层总入口处或院门口设置统一接收邮件的收发(传达)室或者接收邮件场所,其邮件投递到该收发室或接收邮件场所。
寄交船舶的邮件,应投递到船舶所属单位的收发室或其他接收邮件场所。
7.2.3.1.2 住宅楼房
设有信报箱的,应投递到信报箱;没有信报箱的,可投交收发(传达)室或物业部门;没有设信报箱、收发(传达)室和物业部门的,可投递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
7.2.3.1.3 住宅平房
应按街巷(胡同、里弄)门牌号投递到院落门口。住户较多的大院在大院总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的,应投递到信报箱;设置收发(传达)室或代收点的,可以投递到收发(传达)室或代收点。
7.2.3.2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件的投递深度,应等同于城市投递深度。
7.2.3.3 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邮件应投递到村邮站或其它接收邮件的场所。
7.2.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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